Guide: 首页 >> 教学教务 >> 学籍管理规定
学籍管理规定
作者: 来源: 政教处 日期: 2012-4-6,8:58

一、 入学、注册

  第一条 通过入学综合审核或测试,被正式录取的新生,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注册,新生只有在完成网上或实地报名注册后,方取得学籍。

  第二条 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,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、假证明者,一经发现,即取消学籍。

二、 学员证

  第三条 学员证系本中心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。学员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。
  第四条 如学员证遗失后,应写出书面说明,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,经中心批准后交纳20元学员证制作工本费,予以补办。

三、 休学

  第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不得不在一定期限内中断学习时, 应写出书面申请,经中心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。休学期最长可延期2年学习时间。

四、结业

 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,考试成绩合格者,经中心审核后,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。
 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,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,但有一科以上成绩不合格,需参加补考,补考合格后,颁发上述结业证。


相关图片
责任编辑: weiwei0315 文章录入: weiwei0315 [评论]
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简介联系我们zkyxlx@sina.comzkyxlx@163.com汇款方式网站地图常见问题